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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申報

業務介紹:
什么是排污許可?為什么要申請排污許可?
排污許可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政許可,是環境保護管理的八項制度之一,是以許可證為載體的,是對排污單位的排污權利進行約束的一種制度。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怎么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條
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也可以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七條
排污許可的年限是多少?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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