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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環保驗收
業務介紹:
什么是竣工環保驗收?為什么要辦理竣工環保驗收?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十九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四條
竣工環保驗收的時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 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不超過12個月。
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二條